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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二章城市照明总体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6  来源:中国智慧照明网  作者:中国照明人  浏览次数:2783
核心提示:中国智慧照明网为您提供中国照明行业专业资讯:《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二章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照明在空间景观上形成“三轴·四核·五湾·六 点”的总体结构,在道路照明上形成“五横·八纵”主网架的 总体结构。
《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二章城市照明总体规划
    中国智慧照明网为您提供中国照明行业专业资讯:第一节  城市照明总体结构
    第12条 照明总体结构
    立足于深圳拥山滨海的带状空间形态和多样的城市文化, 维护和强化优美的自然山体、滨海岸线,优化和提高建成 环境的整体可识别性和视觉和谐程度,以连续的公共开放 空间体系和特征多样化的城市生活领域圈,形成稳定的公 共资源系统。兼具历史、自然和人文特征的系统性城市场 所以及高品质的城市生活将逐步促进深圳城市特色的成 熟,确定城市照明在空间景观上形成“三轴·四核·五湾·六 点”的总体结构,在道路照明上形成“五横·八纵”主网架的 总体结构。
    第13条 “三轴”
    1、城市照明主轴:光明——大空港——前海——南山 ——福田——罗湖——龙岗——坪山。
    深圳城市生长的核心轴线,串联起城市发展的各个核心地 区,涵盖了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业中心,空间感 受上更是城市的视觉焦点和核心区域。
    夜景以各个核心地区的特色景观照明塑造为结点,以照明 风格和谐统一的街廓空间照明、夜景观元素照明为纽带, 形成一条具有连续性和节奏感的标志性城市发展轴线。作 为城市兼有生活性与交通性的重要干道及深圳市的特色 领域圈,照明应强化人文景观特色及界面的连续统一,重 点对轴线两侧界面内地标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的顶端、中 段、临街段和硬质铺地景观进行整体照明,其他类型建筑 主要突出临街段和硬质铺地景观照明,结合各区段景观元
素特色补充节奏性的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既注 重近人尺度和街道尺度夜景的体验式、互动式及观赏式照 明,又注重优美连贯、错落有致的特色城市夜景天际线塑 造。
    2、城市照明副轴:福田——龙华——观澜、罗湖——盐 田——大小梅沙。
    深圳原特区内外、新老城区形成互动的两条重要城市空间 轴线,是城市在新时期的重要战略发展方向,也是城市夜 景的重要引导方向。
    照明以轴线上各区商业文化中心夜景塑造为核心,轴线两 侧及其他相临区域的照明由内向外进行层次性递减。以具 有历史文化特色、标志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 所等景观元素作为照明的重点对象,按主次进行排序,形 成连贯的视觉界面,既富有地域特色,又具有多样性、可 识别性和秩序感。
    第14条  “四核”
    1、罗湖中心
    以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商业旺区为基础,结合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的目标,在城市夜景照明中以突出繁华、舒 适的商业氛围为重点,加强近人尺度夜景观建设,突出富 有特色的商业中心夜景观效果。
    蔡屋围片区照明应强调城市尺度下包括大剧院、地王大 厦、京基一百等重要夜景观载体在内的城市级夜景界面, 展现具有城市特征的夜景天际线。同时借助深南大道蔡屋 围段具有现代感、国际化特征的街廓景观,采用多种的照 明手法塑造夜间富丽、缤纷的视觉效果,凸显区域开放性 的功能特色和文化内涵。以人为本,将区域建设为安全、 开放、识别性强的夜间公众活动与交流平台,重点提升区 域内公共活动空间的照明品质和效果,活跃夜间环境的气氛,增强夜间环境的吸引力。
    人民南片区照明应以多元、韵律、动感的照明手法,突出 建筑群的层次感和艺术感,重点表现深圳城市景观轴线上 融合改革开放历史特征的标志性节点,形成时尚、缤纷、 国际化的现代夜景效果。同时,强调人民南路公共活动空 间的安全性和开放性,在保障功能照明的前提下,采用具 有区域特征的景观照明灯具丰富观赏效果,并对范围内的 硬质铺地景观、特色城市家具等进行塑造,结合底商照明 与广告标识照明,烘托出热烈的商业气氛,建立承载城市 文化、展示城市活力的深圳夜间重要活动区域。
    2、福田中心
    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相对较开阔的建设发展模式,确 立了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其夜景观效果应以 表现中轴线、展示城市整体形象为重点,打造城市级别中 心区商务办公、行政办公夜景特色区。
    照明应以前沿的国际视野对区域夜景要素进行组织,突出 城市尺度和街道尺度下的区域夜景特色塑造,注重近人尺 度下公共活动安全、人光互动和意境营造。重点在城市中 轴线周边的商务办公建筑集中区域,对相应的建筑物进行 整体性设计与管理,以先进的智能控制手段与创新的视觉 表现手法,构建整体联动内透照明景观、3D 演示照明景 观为特色的数字化夜景精品,形成深圳夜景的“城市名 片”。
    3、后海中心
    未来将建成以金融办公、商务办公、商业服务、公共配套 为主的城市滨海综合功能片区,城市照明以展示现代化综 合功能属性,塑造高品质滨海夜景观为主要内容。
照明应重点塑造内湖公园界面和深圳湾滨海界面,突出总 部基地地标建筑、后海中心华润总部等具有标志性的区域
    特色夜景观形象。采用整体智能控制技术和内透照明方 式,强调商务办公建筑群夜间立面的整体效果,体现建筑 外在形态和内在气质,构建现代、时尚、前卫、大气的国 际性商业、商务中心特色。同时注重近人尺度区域光环境 的体验效果和街道尺度的景观效果,采用多种照明方式对 建筑临街段和硬质铺地景观进行塑造,活跃环境气氛,满 足夜间区域内大量人群的休闲与活动需求。
    4、前海中心
    与后海、宝安中心共同形成深圳市新的城市级中心区,是 城市照明国际化水平的重要展示区,凸显与宝安中心区相 互对望、相互呼应的滨海夜景观。
    照明应围绕“前海水城”主题,从“低碳生态之城”角度出 发,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整体智能控制技术和前卫的照 明表现手法,借助水域的倒映特性和水岸形成空间对景关 系,结合公共空间丰富的景观元素照明,突出城市尺度级 别的特色滨海夜景界面,最终形成现代、先锋的街廓景观, 体现国际化城市风格和亚热带滨海特征,打造深圳夜间 “曼哈顿”。 
    第15条 “五湾”:交椅湾、前海湾、深圳湾、大鹏湾、龙歧湾。
    除必须的滨海道路、公园广场等的功能照明外,重点应考 虑城市背景照明,城市背景照明根据城市用地功能的不同 会有所变化,有万家灯火、有繁荣热闹、有庄严肃穆、有 温馨浪漫、有清幽静谧,通过不同的照明效果反映出“五 湾”沿线不同的城市功能与空间结构,形成丰富的进深层 次,增强各区域的夜间可识别性。
    第16条 “六点”
    1、大空港
    深圳西部空港与物流配套服务中心,是深莞联动的重要产 业发展地区。照明强化整体夜景的和谐与统一,选择地标建筑进行重点景观照明打造,增加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照 明的标识性和观赏性,突出滨海中心区的空间特征,景观 照明光色选择宜采用中性色和冷色系,体现滨海区域的城 市特色。
    2、光明中心
    深圳西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产 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照明以突出区域生态环境和创新 产业为特色,对形成夜间视觉控制要素的景观对象进行重 点照明,鼓励应用创新的照明理念和技术,重视近人尺度 光环境的舒适性和夜景观元素的丰富性,景观照明光色宜 以冷色系为主,避免多种不协调彩光及剧烈动态效果的应 用,塑造自然景观与现代文明有序共存的特色夜景。
    3、龙华中心
    包括龙华新城和龙华中心区,在发挥对中部分区综合服务 职能的同时,承担全市和区域性的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并 承接福田中心区综合服务功能的延伸。照明重点抓住现代 服务业集中区域进行塑造,突出龙华中心的区域形态特征 和景观特色,强化门户地区夜景的可识别性,景观照明光 色宜采用暖色和中性色,非居住集中区域允许适度彩光及 动态效果的应用,烘托区域活力。
    4、龙岗中心
    包括大运新城和龙岗中心城,在发挥对东部分区综合服务 职能的同时,承担市级文化体育和会展服务功能,并作为 深圳辐射带动粤东地区发展的重要节点。照明重点突出区 域内现代、国际化的夜景观元素,运用现代、多样的照明 手法,重点对公共文化建筑进行照明设计,注重提升夜文 化与夜生活品质,展现龙岗尊重传统并与时俱进的魅力。
    5、坪山中心
    深圳东部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是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地。照明以建立低碳绿色示范区为目标,其中 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及公共设施区鼓励创新照明理念、 技术的应用,推广高效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通过采用多 样的照明手法,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既强调创意独 到,又强调整体协调,体现以创新为特色的区域特质。
    6、新大——龙歧
    深圳东部滨海特色生态区域、重要的旅游综合服务基地。 照明应紧扣生态主题,运用高新照明技术和照明手法,突 出夜环境中山海相映的景观效果,重在烘托夜景气氛,突 显时尚、创新、热闹的尺度宜人、宜商宜居的滨海旅游新 市镇氛围。
    第17条  “五横”
    功能主网架之“五横”包括沿一线快速通道、滨海大道、北 环大道、南坪快速路及外环快速路。
    第18条  “八纵”
    功能主网架之“八纵”分别为海滨大道、南沙快速路、南光 快速路、福龙——龙大快速路、龙观快速路、深平快速路、 丹平快速路及龙盐快速路。
    第二节  照明政策区划
    第19条 政策片区划分
    参考城市规划中土地功能的分类,针对城市照明对城市区 域属性进行八类划分,包括商业照明区、商务办公照明区、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工业及仓储照明区、居住照明区、 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生态照明区及其他照明区。
    第20条 照明规划通则
    强调“控制”,为一般性、普适性原则。当一个与照明政策片区重点属性不同的其他功能地块位于该重点属性区域 时,应从整体性原则出发,对其相关技术性控制进行适度 调整。
    第21条 商业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商业照明区的夜景应充分呈现商业片区繁华、活力的整体 意象,体现商业业态的多样化和不同活动的空间组织特 征。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高亮度环境区域;
    (2)鼓励采用多种照明方式相结合,整体照明效果以烘 托商业氛围为主,突出商业内涵及特色;
    (3)重点保障公共活动空间照明,规范底商照明及广告 标识照明,强化商业气氛和吸引力;
    (4)严格控制对周边片区潜在的光污染影响,避免商业 意象的过度拓展;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商业照明区内景观 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 19:00~21:30 点,一般节假日 控制在 19:00~22:0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 19:00~23:00;
    (6)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 25cd/㎡(个 别地标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30cd/㎡),公共活 动空间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7.5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 光通比不应超过 2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LED 广告 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10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 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 过 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50 米范
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商业照明区夜景的空间 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商业建筑集中区域:通过不同的照明方式表现建筑立面、 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特征,加强商业空间的特色塑造。可 结合建筑立面,在建筑物中段、临街段设置 LED 广告显 示屏。
高层塔楼集中区域:应结合建筑中段、临街段的景观照 明,通过适当的亮度、光色对比烘托商业气氛。禁止设置 大型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
非商业区域:加强公共空间功能照明,不宜设置景观照 明。朝向居住、生态敏感区的方向,禁止设置大型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
    (2)界面
    边缘景观界面:避免商业意象过度拓展,强度主要区域, 形成主次分明的夜景观界面。景观照明方式、光色不宜过 多,禁止采用剧烈动态照明,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 示屏。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步行为主的商业街道:注重近人尺度下临街段夜景观连 续性与整体性,可适当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不宜采用 剧烈动态照明。
    车行为主的商业街道:强调对商业界面中段区域夜景观 的建设,鼓励采用多种照明方式相结合。可适当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不宜采用剧烈动态照明。
    (4)节点
    商业街区主要出入口及标志性夜景元素:景观照明以加 强出入口、节点场所的识别性和引导性为主,对于需要重 点表现的对象,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 3~5,不应超过 10~20。
    第22条 商务办公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商务办公照明区的夜景应呈现高效、集约与活力,并展现 现代商务区的时代特色和人文气息。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高亮度环境区域;
    (2)新建商务办公建筑原则上以建筑物自身内透照明为 主,建筑中段不宜设置景观照明;
    (3)地标及超高层顶端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照明,允许 设置公益宣传类广告照明;
    (4)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商务办公照明区内 景观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 19:00~21:00 点,一般节 假日控制在19:00~21:3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19:00~22:00;
    (5)高层、超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设置并强调航空示 高灯,形成统一、独特的区域整体感和现代感;
    (6)以酒店为主要功能的商业建筑,可对局部进行景观 照明,动感效果应适宜和适度;
    (7)规范和强调建筑顶部企业标志、建筑物标志的照明, 与背景间的亮度对比宜控制在 3~5,不宜超过 10~20。区 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大于 25cd/㎡(个别地标
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30cd/㎡),公共活动空间 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 不应超过 2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LED 广告显示屏 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1000cd/㎡;
    (8)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 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 过 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50 米范 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商务办公照明区夜景的 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开放空间集中区域:商务公园、广场等开放空间在保证 功能性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关注夜晚空间环境景观需求。 在注重照明质量、严格控制光污染的同时,实现功能性和 景观性的高度融合。禁止设置大型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
     高层塔楼集中区域:应采用内透照明方式突出商务建筑 的现代感。顶端可结合建筑标志或企业标识进行统一、协 调的照明,禁止设置大型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
其它非商务区域:加强公共空间照明,不宜设置景观照 明。朝向居住、生态敏感区的方向,禁止设置大型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
    (2)界面
    边缘景观界面:形成与标志性建筑群区域之间具有较明 确区别的景观界面,烘托商务核心区简洁、干练的夜景氛 围。禁止采用动态照明,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街道两侧的商务建筑中段以内透照明为主,顶端可结合建 筑构件特点考虑泛光照明,配以清晰、简洁、与背景亮度 对比不过于突兀的企业标识。综合性功能街道营造适度动 感的商业、文化、娱乐等街道氛围。道路交汇区禁止设置 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彩光装饰照明等对交通信号灯产 生影响和干扰的景观性照明设施。
    (4)节点
    主要出入口及节点:强调出入口、节点场所的识别性和 引导性。无集中商业区域的节点,禁止采用彩光照明和动 态照明。
    超高层地标建筑:突出建筑本身的立面、结构等特色。 允许设置以展示城市形象为主题的公益宣传性广告照明, 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照明。
    第23条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的夜景应强调公共活动聚集场所的 安全感和标志性,并体现城市文化特色与地域特征。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中等亮度环境区域;
    (2)突出区域主要出入口照明和标识照明,重点保障公 共活动空间照明,强调区域的安全性、开放性和识别性;
    (3)地标及景观节点应与周边建立对比,可采用多种照 明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建筑的外形和内涵,强化标志 性。其他类型的功能空间不宜设置过多的景观照明;
    (4)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公共设施内景观照 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 19:00~21:00 点,一般节假日控 制在 19:00~21:3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 19:00~22:00;
    (5)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 15cd/㎡(个 别地标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20cd/㎡),公共活 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 光通比不应超过 1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6)除体育、文化建筑外,禁止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 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5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 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 过 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50 米范 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城市公共设施照明区夜 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公建集中区域:行政办公区夜间应营造庄重、简洁、明 快、高效的整体气氛,展示城市内涵及现代而富有朝气的 城市形象,除重要节假日的特殊照明外,禁止采用动态照 明,禁止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文教区在夜间应体现出 浓郁的文化氛围、优美的生态环境,突出校园的气质和活 力,体现宁静高雅的文化品位,除重大节假日外,区内仅 设置功能性照明。医疗卫生区在夜间应营造简洁、明快的 景观视觉效果,创造宁静、整洁的环境气氛,禁止在建筑 立面设置景观照明,禁止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文化娱 乐区在夜间应突出区域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形成具有城市
    文化和城市形象代表性的特色节点与地标,鼓励运用多种 照明方式创造出层次丰富的夜景效果,不宜设置 LED 广 告显示屏。其它公建(体育、交通枢纽等),应强调区域 的功能性,兼顾景观观赏性,但景观照明设置不宜过多。
    附属公共空间:强调附属空间的安全性和可达性,并营 造与用地功能相匹配的场所感。不宜设置彩光照明,禁止 设置剧烈动态照明。
    (2)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车行街道:以满足夜间车辆行驶安全性为主,强调照明 的引导性,禁止过多景观照明。
    步行街道:强调建筑临街段及地面硬质铺装的照明,提 升行人活动空间的照明质量,弱化建筑顶端、中段的景观 照明。
    (3)节点
    主要出入口:强化夜间活动集中的出入口照明,加强出 入口的标识性。行政办公、文教、医疗卫生等区域的主要 出入口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文化娱乐、其他(体 育、交通枢纽等)    区域的主要出入口照明,在满足功能照 明基础上可设置装饰性和特色性的景观照明。
    标志性建筑:照明应突出标志性建筑的形体与质感,体 现建筑本身的属性和内涵,增强识别性和标志性。可结合 建筑物立面造型,适当设置公益类广告标识照明。
    第24条 工业及仓储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工业及仓储照明区应营造现代、理性、高效、和谐的夜景意象,展现科技创新、高效有序的城市产业形象,体现城 市发展的时代活力。
    2、总体控制原则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高新科技园区,重点突出主要出入口照明,整体规 范并强化标识照明,可对标志物、节点、重要景观带等进 行适度的景观照明;
    (3)一般工业区及仓储区,以功能照明为主,满足安全 性和识别性,原则上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4)配套生活区,以功能照明为主,可适度突出主要出 入口及标识照明,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工业及仓储区内景 观照明开启时间应控制在 19:00~21:00 点。
    (6)区内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宜不超过 5cd/ ㎡,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2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LED 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200cd/ ㎡。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 150 米范围内, LED 广 告显示屏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工业及仓储照明区夜景 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生产性区域(高科技园区、一般工业区):高科技园区应 以建筑物自身内透照明及功能照明为主,可对区域入口、 企业标志及指引标识等进行强调照明。一般工业区应重点强调功能照明,以满足区域夜间作业及活动需求。
    服务设施集中区域:区域整体以功能照明为主,当处在 主要景观轴线或界面时,适当采用较简洁的景观照明,禁 止彩光照明和动态照明。
    仓储片区:仓储片区以功能照明为主,禁止设置景观照 明。
    配套生活区:提供必要的功能性照明,同时为公共场所 提供具有安全性、可识别性和满足聚集性的照明设施。
    (2)界面
边缘区域:与主要景观轴线或标志性建筑群相邻的边缘 区域,宜形成较明确的边界,烘托片区简洁、高效、有序 的照明效果。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6)、《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重点强调两侧街廓统一、规范的建筑及企业标志照明。采 用现代、简洁的功能照明灯具,满足活动路径上各类活动 的安全和活动导向需要,不宜设置过多的景观照明。
    (4)节点
    主要出入口:强化夜间活动集中的主要出入口区域,确 保夜间车行及人行的可识别性、可达性与安全性。
    地标:在照明亮度、光色上应与周边建立对比,通过与周 边不同的照明方式烘托其标志性。
    第25条 居住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居住照明区夜景应呈现居住片区的安全感、归属感、人文 氛围,突出生活区的舒适与温馨。
    2、总体控制要求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强化区内公共活动区域、主要出入路径的功能照明;
    (3)建筑顶部除在有利于形成城市天际线的特殊地段可 进行适当的景观照明,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再新增以夜景 装饰为目的景观照明;
    (4)区内禁止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居住区内景观照明 开启时间应控制在 19:00~21:00。
    (6)区内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宜控制在 5cd/㎡以下, 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2lx 以上,照明灯 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7)严格控制周边地区对居住区的光污染、光干扰影响。 与居住区相临的其他照明政策片区,50 米范围内朝向居 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居住建 筑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 LED 广告显示屏。 居住建筑窗户前方 150 米范围内,应降低 LED 广告显示 屏亮度,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200cd/㎡,并 采用缓慢动态方式进行显示。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居住照明区夜景的空间 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公共区域:强调社区公共区域夜间形象,夜间照明以满 足功能需求为主,适度设置景观照明,与周边其他照明元 素形成一定的区别,增强场所在夜间的可识别性。严格控 制景观照明的光污染和光干扰。
    生活区域:除必要的功能性照明,不宜设置景观照明。需注重指引性照明和目的地的标识性照明。
    非居住功能区域:除必要的功能照明外,禁止设置会对居 民生活产生影响的照明设施。
    (2)界面
    边缘区域:景观界面以展现“万家灯火”的温馨、舒适夜景 意象为主,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交通性街道:为功能性街道提供良好的水平亮(照)度, 可适当设置景观照明,禁止采用动态照明。
    生活性街道:提供满足功能需求的水平亮(照)度和满 足面部识别的垂直照度,注重对临街段生活氛围的营造, 适度设置景观照明。
    (4)节点
    社区出入口:强调出入口的标识性和引导性,对于需要 重点突出的对象,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 3~5,不应超过 10~20。
    广场等公共活动节点:以满足人群聚集、面部识别为主, 可对需要重点突出的特定对象设置景观照明。严格控制景 观照明的光污染和光干扰。
    标志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邻近景观元素形成一定对 比,强调在夜晚空间中的指向性。被照物和背景的亮度对 比度宜控制在 3~5 范围内。
    第26条 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
    1、照明意象
    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应保障空间夜间的公共活动功能,强
    调开放空间的夜间开放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并体现城 市文化特色与艺术品位。
    2、总体控制原则
    (1)城市夜间低亮度环境区域;
    (2)以旅游、集会、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允许 采用较为丰富的照明方式和照明手法,鼓励适度的景观照 明;
    (3)以休闲、健身、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整体 以功能照明为主,允许局部设置景观照明;
    (4)以城市交通和生态养护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禁 止设置景观照明;
    (5)限定景观照明开闭时间,原则上城市开放空间内景 观照明开启时间,平时控制在 19:00~21:00 点,一般节假 日控制在 19:00~22:00,重大节假日控制在 19:00~23:00;
    (6)区内建(构)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 5cd/ ㎡,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2lx 以上,照 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区内严格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显示屏,可根据载体条件适量 设置公益广告显示屏,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 应超过 200cd/㎡;
    (7)片区周边居住区窗户前方150米范围内,应降低LED 广告显示屏亮度,显示屏表面(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 过 200cd/㎡,禁止采用动态方式显示。居住区窗户前方 10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 LED 广告显示屏。50 米范 围内朝向居住区的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城市开放空间照明区夜 景的空间构成要素包括区域、廊道和节点。
    (1)区域
    公共活动区域:广场、公园健身及游戏场地、庭园、平 台等,从环境景观需求、夜间活动需求和情感需求出发, 照明应为夜间公共活动区提供空间结构清晰、识别性强与人性化的视觉效果,为夜间各类公共活动提供安全、舒适 的照明环境。周边配备有商业、商务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的公共活动区域,应塑造丰富的景观照明。
    其他区域:以自然景观为主的区域,重点强化功能性照 明,确保区域内的安全性和引导性。处在居住区周边的开 放空间在满足功能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应采用较低的照明亮度。对植物、坡地等景观要素的照明要做到见光不见灯, 营造静谧、自然的夜景观效果。
    (2)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车行廊道:车行道路、隧道等,以功能照明为主,保证 道路路面的照(亮)度水平和均匀度,严格控制道路照明 的眩光和环境比。灯具外型应简洁统一。
    步行廊道:登山道、人行道、绿道、步道等,重点创造 近人尺度下舒适的夜间步行环境。以旅游、集会、娱乐为 主要功能的开放空间,鼓励塑造层次丰富、观赏性强的夜景效果。
    (3)节点
    主要出入口:以旅游、集会、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开放空 间主要出入口,应适当塑造具有较强观赏性和艺术感的主题夜景。
    景观节点:景观性节点应根据景观特色进行塑造,被照 物和背景的亮度对比度宜控制在 3~5,形成区域夜景的视觉焦点。
    第27条 生态照明区
    1、照明意象
    生态照明区是城市暗夜保护区域,可形成城市夜景天际线 背景,促进城市夜景照明层次的生成,营造具有山海城市 特色的生态城市夜景形象。
    2、总体控制原则
    (1)城市夜间天然暗环境区;
    (2)原则上为暗夜保护区域,除主要活动路径允许设置 功能照明外,其他区域主要依靠周边的环境光,禁止设置 景观照明;
    (3)严格控制灯具安装位置和投射角度,防止光污染;
    (4)区内禁止设置 LED 商业广告显示屏,开敞空间区域, 可根据条件适量设置 LED 公益广告显示屏,显示屏表面 (全白屏)平均亮度不应超过 200cd/㎡;
    (5)主要入口及节点处景观照明亮度应不超过 5cd/㎡, 主要活动路径的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内,其他区域禁 止照明,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为 0,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3、夜景构成要素照明通则
    依据区域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细分,生态照明区夜景的空间 构成要素包括区域、界面、廊道和节点。
    (1)区域
    生态区域内廊道、界面、节点景观类型之外的其他区域: 禁止设置照明,依靠自然环境光,形成天然暗环境。
    (2)界面
    城市功能区与自然生态区结合部:强调与生态区域相邻 的城市边界区域的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禁止设置景观照明。
    (3)廊道
    道路路面亮(照)度等指标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
    在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影响的前提下,设置保障车行、人 行安全性和引导性的功能照明,光色应整体保持一致,严 格控制光污染和光干扰。
    (4)节点
    主要出入口:设置必要的功能照明,采用简洁的照明手 法,突出出入口的可识别性,严格控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28条 其他照明区
    以满足区域主要服务功能的功能性照明为主,强调识别性 与引导性。根据不同空间功能要求确定照明标准,保障夜 间活动安全,突出用地特征。强调简洁的照明效果,优先 考虑采用绿色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节  夜景观系统规划
    第29条 夜景观系统要素组成
    深圳市夜间城市意象由夜景观特色照明区域、夜景观界 面、夜景观廊道(车行廊道、步行廊道)、夜景观地标及 节点(地标节点、历史性节点、交通性节点、门户节点、 景观性节点)四类城市夜景空间形态控制要素组成,结合 观景点组织,最终形成城市照明夜景观系统。
    第30条 照明规划细则
    强调“指引”为导向性、针对性原则。将夜景观系统各要素 下的夜景重点控制对象按不同属性特征进行细分,按类别
    提出相应的规划指引要求。
    第31条 特色照明区域
    集中体现城市夜间活力与风貌的片区,多为公共活动密集 地区(包括城市中心,分区中心等),在夜间对于市民和 游客有特定意义的目的地。
    1、综合特色照明区域
    区域特征:包含商业、办公、文体等多种城市功能,是 城市(或城区)的文化、金融、商业综合中心。规模大, 街区形象好,是城市夜景打造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区域之 一。
    规划指引:彰显先锋城市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性城市 的文化、金融、商业、商务综合中心,展现开放、活力的 文化氛围及高效、时尚的现代都市中心照明效果。夜景照 明应注重整个区域的和谐度与完整性,不可过度强调个别 单体而忽略整体,通过建筑与街道的共同打造完成对区域 夜景观的表达。区域内功能照明应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 45)及《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不同级别道路的照度、亮度、均匀度要求; 景观照明建筑立面亮度应控制在 25cd/㎡范围内(个别地 标性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30cd/㎡),立面夜景设 计时应突出整体特征,可考虑变化光,商业区内可使用彩 色光,但需进行严格的时段性控制,避免影响周围其它区 域;地标及超高层顶端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照明,裙房部 分严格控制商业广告数量。
    2、商业特色照明区域
    区域特征:集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规模大,人流 密集,活动时间长,建筑形象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占有 重要地位,最直接体现城市气质与居民生活方式,是夜景 建设中的重要表现内容之一。
    规划指引:应体现商业区的繁华、多元形象,突出休闲、 轻松、趣味、活跃等特点,通过夜景打造强调其商业气氛, 体现商业地位。通过建筑立面夜景与街道夜景相互呼应与 促进,进一步促进商业氛围生成。功能照明需满足《城市 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及《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 术规范》(SJG22)中不同级别道路的照度、亮度、均匀 度等指标要求,严格控制照明过程中的眩光产生;景观照 明中建筑立面亮度应控制在 25cd/㎡范围内(个别地标性 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30cd/㎡),立面夜景设计 时应从整体出发,不可过度强调单体;可设置变化光与彩 色光,但需进行严格的时段性控制,避免影响周围其它区 域;裙房可根据街区特征与载体条件设置商业广告,公益 广告的数量应满足《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3、文体特色照明区域
    区域特征:规模较大,建筑外形特征明显,体现区域(或 城市)文化特征与自身属性,常伴随大型户外广场,人流 量大,文化气息浓,易形成标志性,对周边环境有较高控 制力。
    规划指引:营造以大型城市公共建筑为主要特征的夜景 观,鼓励高新科技照明手段应用,塑造动感、前卫的文体 夜景意象。功能照明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及《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不同 道路的照度、亮度、均匀度等指标要求,景观照明中建筑 立面亮度应控制在 15cd/㎡范围内(个别地标性建筑可适 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20cd/㎡),同时需结合区域规划综 合考虑;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以公益广告为主,严格控制商 业广告数量(具体参考《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度假特色照明区域
    区域特征:建筑品质高,具有一定规模,尺寸近人,与 环境契合度高,服务对象明确,对区域景观环境形成有重
要影响。
    规划指引:将夜间休闲、娱乐、以及轻松的商业氛围和 精致、趣味的公共开放空间相结合,打造国际滨海度假区 形象。照明突出国际化、时尚、舒适的氛围营造。应强调 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度,不过分突出自身;功能照明中机动 车道参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及《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非机动车道路面平 均照度不应低于 5lx,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1lx,垂直面照 度不应低于 1x;景观照明中强调入口区域及公共区域, 建筑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15cd/㎡;注意光源与灯具的安全 性与隐蔽性。
    第32条 夜景观界面
    夜景观界面,不等同于道路与街道,是指不同特色夜景观 区域在一个空间界面上的叠加,是在城市尺度展现不同层 次城市夜景轮廓线的途径。 一般分为滨海夜景观界面、 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和特色景观界面三种。
    1、滨海夜景观界面
    通过生态、生活与生产等不同类型空间功能载体的滨海地 区,体现深圳滨海城市夜间特有的吸引力以及城市与海洋 的互动关系。主要分为滨海生态型城市夜景观界面、滨海 生活型城市夜景观界面、滨海生产型城市夜景观界面等三 个类型。
    (1)生态型滨海城市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由生态景观与基本的功能道路组成,是城市 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夜景打造过程中应以保护和控 制为主。主要包括深圳湾红树林保护区、大鹏半岛地区等 滨海岸线。
    规划指引:考虑对鸟类和红树的影响,在滨海沿线区域 需严格控制光污染。在保护背景暗夜环境的前提下,仅做满足安全需要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可适当强 调城市与生态区域交界地带的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局 部节点及主要出入口可兼具景观性;严格控制灯具安装位 置和投射角度,防止光污染;区内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显示 屏;主要入口及节点处景观照明亮度不应超过 5cd/㎡,主 要活动路径的路面平均照度应控制在 7.5lx 以内,其他区 域禁止照明,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为 0,散溢光不应超过 15%。
    (2)生活型滨海城市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尺度规模较大,人流量大,市民参与度高, 是边界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海滨城市居民生活、娱 乐特点。主要包括前海湾、后海湾、太子湾、大鹏湾盐田 中心片区等滨海地区。
    规划指引:生活型界面应关注滨海建筑群夜景观的连续 性及其与绿化照明的整体和谐,避免平淡或杂乱。应体现 国际化、活力、热烈、安全、多层次的海湾界面。海湾公 共空间带作为衬托夜间滨海界面的前景及观景一线,应在 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上,对亮度水平进行一定控制。片区内 景观照明立面的亮度不宜大于 15cd/㎡,公共活动空间的 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上,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最小垂直面照度不应低于 3lx,照明灯具上射光通 比不应超过 15% ,散溢光不应超过 15%;区内景观照明 应以黄、白光为主,局部可设变化光与彩色光;严格控制 区内商业广告数量,应以公益广告为主,禁止设置大型电 子屏、投影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具体要求 参考《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引导》。
    (3)生产型滨海城市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区域规模大,以生产功能为主,是体现城市 发展与建设的重要内容,夜景观中以中远距离观赏为主。 主要包括盐田港、蛇口港、大铲港、航空港等地区滨海岸
线。
    规划指引:生产型界面应在满足生产功能需求的基础上, 适当体现空间节奏,形成夜景序列,展现港区夜间活力、 朝气、繁忙的形象,不应设置过多景观照明。着重考虑界 面景观的有序变化以及光污染的控制,景观照明立面的亮 度不应大于 10cd/㎡,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15% ,散溢光不应超过 15%;景观照明中不应设置彩色 光与变化光。
    2、城市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
    通过对河道边界两侧街面轮廓的照明限定,突出河道通廊 线性走向,结合河道两侧绿化公园用地,形成层次丰富的 夜景观城市界面,强化城市夜间肌理,提升夜间景观品质。 从河道绿带的区位特征以及背景空间特征,主要分为区域 级、城市级和组团级三个类型。
    (1)区域级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连接两个区域的水上廊道,同时体现两个区 域的景观特征,在视觉上会有各自区域进深方向的景观, 形成有规模有层次的景观。主要包括深圳河深港分界城市 夜景观界面。
    规划指引:照明中近景应强调带状效果,结合沿岸绿化、 堤岸及步行道路进行基本照明处理,以静谧恬淡的色调为 主;中景结合各类口岸建筑群、保税区等重点区域形成夜 间活力、繁忙的夜景形象,利用不同亮度水平、光色变化 增强层次感,远景结合福田 CBD、华强北商圈、人民南 片区、大剧院——地王片区夜景观,突出深圳最具代表性 的城市夜景天际线。需严格控制河道两侧户外广告数量, 且应以公益广告为主,在河道两侧 5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 大型电子屏、投影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2)城市级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与“区域级河道通廊”特征类似,但规模要略小, 体现界面与进深两个方向上的城市景观,在城市夜景中具 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福田河、布吉河、大沙河等深圳城 市组团分隔带中的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
    规划指引:近景营造大尺度公园绿地夜间静谧的夜景氛 围,沿河界面满足休闲活动的基本照明,在局部重要节点 和观景节点处进行提亮等重点照明处理,形成不同色彩与 亮度层次的夜景效果。中景结合周边城市住区、大型商业 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分级亮化。远景结合罗湖、福田、 后海、前海等城市中心片区超高层地标建筑群,构成层次 丰富城市天际线效果。河道节点应单独设计,强化重点并 弱化不足,灯光色彩可适当丰富。可结合界面进深景观进 行彩色光与变化光的设计,使夜景观从“面”上升到“体”; 需严格控制河道两侧户外广告数量,且应以公益广告为 主,在河道两侧 5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电子屏、投影 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3)组团级河道通廊夜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除上述河道外城市内部其他主要河道通廊的 夜景观界面,两个组团层级间的水上通道,人文、生活气 息明显,直接体现居民生活内容与方式,具有亲切、活泼、 开放等特点。
    规划指引:照明中近景应强调河道的带状效果,结合沿 岸建筑、绿化、堤岸及步行道作基本照明处理,营造宜人、 舒适的滨水开放空间体验。中景结合两侧高层住宅与商业 建筑分级亮化,着重营造城市生活集中区夜间静谧、有序、 层次化、有韵律的城市空间界面。亮度不宜过高,以烘托 远景标志性商务建筑群,利用不同亮度、色彩变化增强层 次感。需严格控制河道两侧户外广告数量,且应以公益广 告为主,在河道两侧 50 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电子屏、
投影广告、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3、特色景观界面
    界面特征:除滨海、滨河地区外的城市大型开放空间周 边某一特定方向与城市核心功能区交接的景观面,是城市 形象的标志性展示界面。主要包括莲花山公园南向景观界 面、荔枝公园东向    景观界面、后海内湖公园西北向景观界 面等。
    规划指引:近景结合公园绿化及步行道路进行基本照明 处理,控制内部光污染;中、远景结合各城市中心区建筑 群形成夜间现代、活力的夜景形象,利用不同亮度、色彩 变化增强层次感,突出深圳最具标志性的城市夜景天际线 塑造。需严格控制界面内的广告显示屏亮度,使界面连续、 协调、韵律。
    第33条 夜景观廊道
    夜景观廊道是夜间人流车流集中经过的路径及其周边景 观的总和,如车行街区、人行街区、河道、轻轨及其周边 等,是体验城市夜景观的线性载体。夜景观廊道包括夜景 观车行廊道和步行廊道。
    1、车行廊道
    夜景观车行廊道根据道路性质、断面方式以及夜景空间体 验等,可分为车行廊道与人车复合型廊道两种,本规划中 主要进行街道及其两侧景观载体的照明控制要求。
    (1)车行廊道
    廊道特征:主要包括穿越城市重要区域的高、快速路。 车流量大,使用率高,在行车角度对城市形象的感知具有 重要作用,是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指引:应强调车行廊道沿线的整体意象,塑造节奏 感、韵律感强的照明效果,满足快速车流速度下的夜景观 赏性和可识别性。夜景表达过程中以高质量的道路照明为基础,结合道路两侧建筑立面景观来实现夜景观打造。其 中道路照明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及《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不同级别 道路的要求;建议进行新科技产品的运用,达到节能高效 的目的。
    (2)人车复合型廊道
    城市内重要的主次干道以人车复合型为主。由于沿线功能 及空间特征迥异,应提出分段照明控制指引。根据廊道两 侧的用地功能可分为商业区段、商务办公区段、居住区段、 公共设施区段、工业仓储区段以及自然景观区段,对不同 功能区段的照明指引目标、照明方式与夜景尺度分别提出 控制要求。
    商业区段
    廊道特征:流线复杂,人流、车流量大,车速较缓,其 中人流对廊道的控制力更强,在商业区的景观构成中具有 重要意义。
    规划指引:应营造繁华、热闹的商业气氛,重点地区照 明效果可适度缤纷、富有动感。结合街道特征、建筑形象 及户外广告设置,形成街道尺度连续、完整的夜景观廊道。 通过建筑与道路景观协调作用完成商业区段夜景的打造。 其中车行道路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表 3.3.1 中不同级别道路要求进行实施,人行道路路面平均照度不 应低于 20lx,路面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7.5lx,最小垂直照 度不应低于 4lx,同时人行道路可加入适当的变化光与彩 色光,但应保证光源与灯具的安全性与节能性,避免不安 全因素、眩光以及过度耗能的现象出现。
    商务办公区段
    廊道特征:车流、人流量大但具有间歇性,在夜景照明 中占有重要地位。
规划指引:应呈现高效、活力的特征氛围,展现商务办 公区时代特色与人文气息。在保证环境空间安全性的同 时,形成高效有序的商务空间意象,通过建筑立面夜景观 来促进廊道景观形成。其中车行道路严格按照《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标准》中表 3.3.1 要求进行实施,人行道路路面 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路面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5lx,最 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3lx;应选择节能安全的光源与灯具。
    居住区段
    廊道特征:人流量大,车速较缓,满足居住区内各组团 间及对外的交通联系,以居住区内功能照明为主要内容。
    规划指引:应体现居住区的安全感与人文氛围,突出舒 适、温馨、宜人的生活气息。街廓应以基础照明为主,应 尽量减少景观照明应用,避免对居住区造成光污染与干 扰。设计中以道路照明为主,节点景观照明为辅。车行道 路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表 3.5.1 中次干路与支 路进行设计,人行道路平均照度最低值不得小于 5lx,最 小照度不得低于 1lx,最小垂直面照度不得低于 1lx;景 观照明立面的亮度宜控制在 5cd/㎡以下(处于城市照明核 心区内的居住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15cd/㎡), 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2lx 以上,照明灯具上 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5% ,散溢光不应超过 15%;光源与 灯具的选择需考虑安全性与隐蔽性。
    公共设施区段
    廊道特征:车流量大,人群流动性强,使用率高,用于 进行公共设施与其它功能区域的联系。
    规划指引:整体营造明朗、和谐的夜景氛围,突出景观 与建筑的空间层次感,对沿线重点建筑进行重点照明设 计,体现城市地域特征与文化特征。在功能照明基础上着 重进行公共设施夜景观打造,基础照明需按照《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标准》中表 3.3.1 与表 3.5.1 来进行,按照规划中的分级情况来确定具体值。其中人行廊道可在标准要求基 础上结合主体建筑特征加入适当的变化光与彩色光,促进 整个区域的景观形成,但需严格控制开放时段。
    工业仓储区段
    廊道特征:特定类型车流量大,车行为主要使用功能, 实现区内各部分及对外联系。
    规划指引:结合现代化的工业建筑,应形成简约、理性 的照明韵律,展现现代、科技的形象特征。该区域以功能 照明为主(特殊情况下,如所在区域有工业旅游等内容时, 可进行适度的景观照明),车行道需满足《城市道路照明 设计标准》表 3.3.1 中不同等级道路的照明要求,人行道 路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路面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3lx,二者共同作用促进园区 内有序、高效的夜景特征形成。
    自然景观区段
    廊道特征:车速较缓,受人群活动影响较大,在节假日 使用率高,是景观照明的重要内容。
    规划指引:应保持山体天然暗界面特征,以满足基本功 能照明为主,局部结合景观节点可设置特色景观照明。严 格控制亮度水平,避免由于过亮对周边动、植物产生负面 影响。道路照明参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表 3.3.1 里Ⅱ级标准,景观照明仅以重要节点的点缀为主,不应大 面积设置,且景观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5cd/㎡;区内不应设 置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数量与尺寸应结合《深圳市户外 广告设置指引》确定;禁止设置大型电子屏、投影广告、 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广告。
    2、步行廊道
    夜景观步行廊道根据廊道周边城市功能以及人行活动特 征进行分类。步行廊道的夜景观打造重点在保证行人安性
    全与舒适性,同时体现城市夜景观的不同特征。由于步行 廊道沿线城市功能的多样化,步行廊道通常具有多种属 性。
    (1)购物型都市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沿线业态以购物消费型商业为主,位于城市 商业区,人流量大,晚间与节假日尤为突出,连接商业区 内各商业块,人群的参与度高,对区域景观的形成具有重 要作用。
规划指引:应体现出繁华热闹、时尚创意的夜景照明效 果。夜景表达中以沿线建筑、景观照明为主,基础照明路 面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20lx,路面照度不应小于 7.5lx,最 小垂直照度不应小于 4lx;景观照明应结合周边建筑的形 体特征与风格风貌进行,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25cd/㎡,允 许设置变化光与彩色光,但需严格控制开关时间;光源与 灯具选择应考虑使用与维修过程中的便利性与安全性,严 格控制眩光产生。
    (2)休闲型都市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尺度适宜,人流量较大,沿线业态以休闲娱 乐型商家为主,人群与街道的交流性强,具有一定区域或 主题特色。
    规划指引:应体现出轻松活泼、趣味性强的夜景照明效 果。休闲步道的夜景打造中应结合建筑夜景照明、沿街景 观小品及特色灯具景观结合,形成主题明确、层次分明的 夜景观。局部可设置变化光与彩色光相结合,进一步深化 休闲主题,景观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20cd/㎡(个别地标性 建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25 cd/㎡),基础照明路面 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20lx,路面照度不应小于 7.5lx,最小 垂直照度不应小于 4lx。
    (3)文化展示型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依附于城市文化特色区域或建筑群,开放性 强,具有明显的主题特征,文化气息浓,在城市文化表现 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地居民与外来旅游人群的参与度 都很高。
    规划指引:基础照明路面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lx,路面 照度不应小于 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小于 3lx;景观照 明应结合所在区域的文化内容与特点,重点展示主题形象 以及人文内涵,体现出大气端庄、雅致素净的夜景照明效 果。局部可设缓慢动态光,不宜设彩色光,景观立面平均 亮度不应大于 15cd/㎡,个别地标性建筑立面的最大亮度 不应大于 25cd/㎡。光源与灯具的选择应满足安全与隐蔽, 且应与区域特质相协调。
    (4)城市生活型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位于城市居民区内(或周边),沿线以居住 功能为主,生活气息浓,居民参与度高,尺度适宜,景观 较丰富,是居住区景观照明的主要内容。
    规划指引:反映城市生活景象,体现出温馨悠闲、安全 舒适的夜景照明效果。应利用夜景照明表达廊道的近人尺 度与生活气息,根据所处环境与人流量不同,基础照明应 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表 3.5.1 中的分级设置要 求;景观照明应反映生活景象,体现出温馨悠闲、安全舒 适的夜景照明效果;色温应以偏暖色调为主,显色性宜大 于 80,景观立面亮度不宜大于 5cd/㎡;设计过程中需特 别注意光源与灯具的安全性与隐蔽性,避免对行人造成伤 害。
    (5)公园生态型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沿线为城市公园、绿地、水域等景观,环境 景观丰富且品质较高,人流量较大,但时段性较强,尤以
下午、晚间以及节假日为明显。
    规划指引:应体现出舒适、愉悦、宜人的夜景照明效果。 基础照明路面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7.5lx,最小照度不应小 于 1.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小于 1.5lx;景观照明中不应 大范围的照亮,只在重要节点上进行夜景照明,景观立面 亮度不应大于 5cd/㎡;且光源显色性宜大于 80,光色应 以黄光和白光为主,不宜过多使用彩色光;灯具的选择应 注意造型与环境的协调性,同时要考虑安全性与节能性。
     (6)生态敏感型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沿线涉及生态敏感地区的步行廊道,只做功 能性步道,对基地的改动与影响较小。
    规划指引:应体现出静谧、自然的夜景照明效果。基础 照明路面平均照度应低于 5lx;除特殊景观节点外不建议 设置景观照明,且应远离重点保护植物和光敏感动、植物, 景观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5cd/㎡。光源显色性宜大于 80, 灯具造型应与环境协调。
    (7)滨海景观型步行廊道
    廊道特征:沿海岸线布局的步行廊道,是城市滨海夜景 打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流大,参与度高,具有明显的 滨海形象特征,可以很好地促进滨海景观的形成。
    规划指引:应体现海滨城市特有的景观性,结合自然创 造出宜人的夜景照明效果。对景观节点进行夜景打造,突 出其主题与亲人尺度。基础照明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0l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 3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小于 2lx; 灯具造型选择应结合廊道特点,与环境有较高的协调性, 宜选择新型节能环境的科技产品。
    第34条 夜景观地标及节点
    夜景观节点是夜景观轴线上(不局限于)具有特殊活动特 征和特别景观特征的人流集中点,应通过特殊照明手段塑造成为周边区域的视觉焦点。一般分为地标节点、历史性 节点、门户节点、交通性节点、景观性节点等五类。
    1、地标节点
    通过夜间视觉焦点的塑造,突出其显著的形体特征,同时 发挥方向指示的功能。主要分为超高层建筑、重要大型文 体建筑、重要行政建筑、重要交通建筑、重要商业综合体 和重要构筑物。首先应考虑地标性建(构)筑物自身的景 观特色,设置能突出体现照明载体特征的景观照明,体现 城市文化内涵,打造全新的城市名片。建议使用较为先进、 视觉效果独特的技术手法,力求在视觉感观上能给人以强 烈震撼及独一无二的印象,成为整个区域景观照明的闪光 点。
    (1)超高层建筑
    节点特征:建筑尺度大,视觉冲击力强,造型好,易成 为区域标志性建筑。
    规划指引:超高层建筑多为商务大厦,夜景设计应体现 大气、时尚、先锋的建筑形象与企业品味,突出超高层建 筑的形体特点与立面质感;建筑中上段宜采用内透照明, 顶部构件可选择泛光照明,应选择节能隐蔽的光源与灯 具;景观照明立面亮度不宜大于 25cd/㎡(部分核心区建 筑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 30cd/㎡);变化光应选择缓 慢动态为主,彩色光的选择应结合所在区域要求与建筑形 体特点;建筑中段与顶端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标识。
    (2)重要大型文体建筑
    节点特征:建筑尺度大,形体丰富,体现区域文化特征, 易成为区域标志性建筑。
    规划指引:塑造夜间高品质有内涵的公共建筑形象。鼓 励公益性广告标识。应根据建筑形体、立面材料来确定夜 景照明方式,鼓励多种照明方式相结合,突出建筑的外形
和内涵,强化标志性,促进周边活动空间气氛但需考虑对 行人/车的影响;应选择节能隐蔽的光源与灯具;景观照 明立面亮度不宜大于 20cd/㎡;变化光及彩色光的选择应 符合建筑自身内涵与周边环境特点;鼓励设置公益性广告 标识,但需考虑与主体建筑的协调性。
    (3)重要行政建筑
    节点特征:建筑形象正统,体现行政机关属性,在区域 夜景中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指引:展现开放、活力、进取的政府文化形象。应 结合建筑风格与立面材料进行夜景照明方式的确定,强调 建筑的开放、进取特征,应选择节能隐蔽的光源与灯具, 减少对行人/车的干扰;景观照明立面亮度应控制在 15cd/ ㎡以内;不应设置变化光与彩色光;禁止各类广告标识。
    (4)重要交通建筑
    节点特征:具有较大建筑规模,形体特征明显,易成为 区域标志性建筑。
规划指引:应营造活力、开放、整洁、健康的城市交通 门户形象。着重突出建筑形体特征,应选择节能隐蔽的光 源与灯具,避免对功能照明产生影响;景观立面亮度不应 大宜 20cd/㎡;局部可设置变化光及彩色光,但不应影响 到行车与行人;建议设置公益性广告标识,严格控制商业 广告数量。
    (5)重要构筑物
    节点特征:建筑特征明显,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 一般属于标志性建(构)筑物。
规划指引:应体现构筑物本身的风格、结构。宜以泛光 照明为主,结合其它照明方式,建议考虑平时、一般节假 日、重大节假日三种照明方式,可考虑彩色光与变化光设 置,突出构筑物文化特点;景观照明立面亮度不应大于20cd/㎡;构筑物上及周边不宜设置广告。
    (6)重要商业综合体
    节点特征:集商务、商业、休闲、文化创意等为一体, 建筑规模大,有较强的标志性,对周边夜景观具有较强控 制力。
    规划指引:突出营造活力、开放、大气的夜景观氛围, 突出其多种功能内容为一体的都市综合体夜间特征。作为 区域内的夜景表现重点,可加入高新照明技术进行景观照 明,应结合街区特点来确定建筑夜景的光色、风格及表达 重点,景观立面亮度不宜大于 25cd/㎡(部分核心区建筑 可适当升高,但不宜大于 30cd/㎡),建议考虑变化光与 彩色光结合,着重表达建筑及周边的商业氛围,但需进行 分时段夜景设计,减少对周边其它功能区域的影响。灯具 选择应考虑节能与隐蔽性,减小对行人的影响。
    2、历史性节点
    照明设施的设置必须以维护历史价值,再现历史气氛为原 则,周边环境在满足功能照明基础上以控制为主,通过弱 化背景来凸显对历史性节点的尊重。
    (1)场所节点
    节点特征:包含历史、人文、民俗等多种文化内容的场 所或街道,主题明确,人流量大,民众参与度高,是体现 区域文化的重要场所。
    规划指引:照明重在烘托气氛,突出传统、热闹的生活 氛围和当地的生活形态,特别是营造具有历史感的传统入 口区域。功能照明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路面最 小照度不应低于 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3lx;景观 照明立面亮度不应高于 15 cd/㎡(个别历史传统商业街区 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 25cd/㎡),着重表现场内建筑 群风格特点,突出文化气质;可设置变化光、彩色光表演区,但需考虑对行人的影响及分时段控制,严格控制眩光 与使用安全;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应结合建筑形体特征与 空间尺寸,以商业广告为主,公益广告参考《深圳市户外 广告设置指引》中规定进行确定。
    (2)信仰类建筑节点
    节点特征:具有典型的文化特征,造型特点突出,风格 明确,对周边建筑、景观有一定控制力。
    规划指引:结合自身的文化元素,塑造庄严、肃穆的整 体形象,并提倡与周边环境的融合。景观照明立面亮度不 宜高于 15cd/㎡,突出节点的景观风格和文化内涵,谨慎 使用动态光和彩色光设置,建筑主体禁止设置广告。
    (3)特殊类型节点
    节点特征:缘于特殊事件,拥有特定主题的公众场所, 人流量较大,以节假日尤为明显,对周边环境、景观有一 定影响作用。
    规划指引:重在烘托气氛,营造兼具历史与时代风情的 人文场所。功能照明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路面 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3lx;景 观照明立面亮度不应高于 15 cd/㎡,可设置变化光、彩色 光表演区,但需考虑对行人的影响,严格控制眩光与能源 浪费;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应结合建筑风格特征与空间尺 寸,以公益广告为主,商业广告参考《深圳市户外广告设 置指引》中规定进行确定。
    3、门户节点
    门户节点是经路径进入特色夜景观片区的节点,应表达片 区夜景观特征以及活动特征。包括门户性的交通场站及一 个区至另一个区的特色入口区域。
    (1)口岸类门户节点特征:城市重要对外门户地区,建筑形象好,具有一定建设规模,体现城市特征,对城市形象的第一印象形 成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形象节点。
    规划指引:夜景照明应营造现代、先锋、高效、开放的 城市门户形象。表现建筑形体特征,体现城市印象,可进 行多种照明方式组合来进行夜景表现,着重表现建筑气 质;景观照明立面亮度不应高于 20cd/㎡,公共活动空间 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7.5lx 以上,路面平均照度不应 低于 20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4lx,照明灯具上射光 通比不应超过 1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户外广告设 置应结合周边建筑整体风格,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 亮度不应超过 500cd/㎡。
    (2)片区门户
    节点特征:是由一个片区进入另一片区的区域入口,建 筑造型多样,具有一定的区域特征,连接不同的城市片区。
    规划指引:应尽可能体现两个片区间不同的特色。景观 照明立面的亮度不应超过 15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 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 过 1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 屏)亮度不应超过 500cd/㎡。
    (3)其它门户性交通节点
    节点特征:作为车行路径展示城市面貌的门户性场所, 数量较多,规模一般不大,可体现区域特征。
    规划指引:应结合所在区位特点、周边环境等进行景观 照明设计,形成出入序列景观。景观照明立面的亮度不应 超过 10cd/㎡,公共活动空间的最小水平照度应控制在 5lx 以上,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 15%,散溢光不应 超过 15%。广告显示屏表面(全白屏)亮度不应超过 500cd/ ㎡。
    4、交通性节点
    交通性节点为重要路径的交汇点,以立交为主,包括主要 路径的高架车、人行天桥以及重要的步行道路的交汇点。 应起到趋近过程中提前告知的作用,保障安全和效率。运 用简洁的照明,禁止动态,避免对正常驾驶造成影响,避 免周围出现大量商业广告照明。对独立的人行系统,应具 有功能照明保障。
    (1)人行天桥
    节点特征:数量多,使用率高,造型多样,位于城市道 路繁忙区域,对城市道路的景观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 用。
    规划指引:在不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结合环境 与天桥本身进行照明处理,突出天桥造型特点,营造夜间 独特、动感、具有视觉特点的照明景观,增加标识性。功 能照明根据天桥使用率参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表 3.5.1 要求,且路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15lx,最小照度不 应低于 5lx,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3lx;景观照明不宜 设置过多种彩光,主要表现天桥结构、造型特点;严格控 制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眩光影响,避免对桥上行人与桥 下行车的影响。
    (2)车行立交
    节点特征:数量较多,使用率高,连接不同高差间的区 域,是道路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指引:营造立交在夜间标识感和现代感的城市交通 形象,具有城市景观与交通运输双重作用。重点体现立交 的结构特点与空间变化;功能照明应满足不同级别道路照 度、亮度、均匀度、眩光限值及环境比要求,具体指标参 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表 3.3.1 级别Ⅰ要求;景观 照明应以不干扰驾驶员行车为原则来进行立交结构特点 的表现;严格控制眩光,不宜设置彩色光,部分区域可结 合城市景观需求设置缓慢变化光,但需分时段控制。
    5、景观性节点
    多为空间秩序上景观特征突出或有特色夜间活动的聚集 点,包括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节点场所(不含历史性的 场所);同时也包括一些较长的路径上避免单调而出现的 为增加韵律感和节奏感的夜景观节点,如节点性建筑。在 照明上与邻近元素形成对比,在夜间形成空间的指向性, 突出其场所的识别性。对具有文化性及历史性的场所,照 明应当表现其真实形态与特点,保证夜间形象对白天气质 的尊重。
    (1)公园
    节点特征:夜间人流聚集的生态开放空间,包含多种主 题与景观元素,是城市空间中的重要景观内容,富有公共 性、艺术性,注重夜景环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展现市 民夜间生态休闲与都市文明的夜间开放空间。
    规划指引:重点关注主要出入口、人行道路及公共活动 区域照明。主题公园鼓励多种景观照明方式结合但需明确 照明时间。社区公园在保证夜间照明安全,提供足够灯光 指引的同时,应避免对周边住区的干扰。功能照明应分级 设置,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最小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2lx,半 柱面照度不应小于 2lx;庭园、平台最小平均水平照度不 应低于 5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 3lx;儿童游戏场 地最小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不 应低于 4lx;灯具与光源的选择应结合园内景观,显色性 宜大于 80;局部可考虑变化光与彩色光,但应严格控制 开头时间。
    (2)广场
    节点特征:主题、功能多样,规模差异较大,人流密集, 是城市文化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指引:根据广场表达的主题如市民广场、枢纽前广
场、深圳湾火炬纪念广场及文化广场等设计不同照明主 题,可结合广场主题进行变化光与彩色光的设置,但应严 格控制开关时间,避免影响周边其它区域。景观照明应以 近人尺度的光环境塑造为照明重点,强调开放空间的夜间 环境品质,满足广场夜间活动需求。市政广场照度水平应 控制在 15~25lx 间,交通广场应在 10~20lx 间,商业广 场在 10~20lx 间,其它广场在 5~10lx 间,广场主入口 应作重点处理,景观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15cd/㎡,人行道 路照明可分级处理,控制在 5~10lx 之间,半柱面照度不 应小于 2lx,绿地照度不应大于 3lx,;灯具与光源的选 择需考虑安全节能及眩光的预防。
    (3)海滩
    节点特征:优质的自然景观,连接海——陆的重要界面, 以条状为主,人流量较大,在城市夜景形象的形成过程中 具有重要作用。
    规划指引:重点打造夜间人流聚集的大众海滨浴场空间, 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设计不同照明主题,提供公共性、富 有艺术性、展现市民夜间休闲状态与滨海城市特征的夜间 开放空间;划定夜间游赏路线,并将整体照明融入周边环 境;功能照明按照分级处理,路面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lx, 最小照度不应低于 5lx,垂直面照度不应低于 3lx,区内 景观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15cd/㎡;非重大节日不宜使用变 化光与彩色光,灯具与光源的选择应考虑节能与隐蔽性。
    (4)文化场所
    节点特征:市民参与度高,人流较大,对城市文化的表 现具有重要作用。
    规划指引:光环境意在烘托气氛为主,重在表现场所气 质与风貌,而不是以动态或者亮度成为焦点。灯具的选择 要考虑到眩光对人群的影响,尽量做到隐蔽;区内建(构) 筑物立面景观照明亮度不宜超过 15cd/㎡,公共活动空间的路面平均照度应在 10lx 以上,最小路面照度应控制在 3lx 以上,最小垂直照度不应低于 2lx;照明灯具上射光 通比不应超过 5%,散溢光不应超过 15%;不宜设置商业 广告,可结合场地特点设置公益广告。
    (5)节点建筑
    节点特征:街道层面的重要节点内容,体现街道特质, 对街道形象特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规划指引:体现节点建筑夜间特色与形态,使之成为夜 间韵律节奏点。对于历史性建筑,细节上的表现尤为重要, 材料质地、细部设计、肌理等应成为街区夜景的重点元素。 景观立面照明的亮度不应大于 15cd/㎡,一般节假日或重 大节假日可考虑灯光表演,允许缓慢动态与适度光色变 化,但需结合周边环境进行严格的分时段控制。
    第35条 夜景观景点
    观景点包括自然观景点及人工观景点。一个观景点至少对 应一个城市夜景轮廓。观景点所对应的城市夜景观轮廓, 是需要在前述控制导则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的重要景观面。 用开放空间、自然山体等夜景观暗区,烘托夜景轮廓的展 开面及高层建筑的起伏曲线,并强调制高点,营造多层次 的城市夜间轮廓线。
    1、自然观景点
    观景点特征:涵盖城市密集地区周边的山体制高点、大 型公园、开放的滨水空间等。人流的间歇性比较强,节假 日人流大,平时相对较小。对城市整体夜景形象的把控力 强。
    规划指引:自然眺望点应保证安全性、可达性和夜景观 眺望效果,应对环境亮度与周边植物高度进行控制。观景 点内应以功能照明为主,严格控制景观照明,避免自身环 境过亮影响观景效果,且需考虑光源、灯具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应选择显色性好的光源,不应对古树等珍惜名 木进行近距离照明,严格控制开灯时间与灯具安装方式, 避免由于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 响;人行道路路面最小照度不应宜低于 5lx,最小垂直照 度不宜低于 3lx,路面平均照度不宜低于 15lx,不应设置 彩色光与变化光。
    2、人工观景点
    观景点特征:包括可提供眺望效果的建筑、轻轨、高架 道路等。造型特征明显,位置显著,在夜景观赏中具有重 要地位,自身也是城市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指引:观景点应保证安全性和可达性,具备必要服 务设施并设有基础照明条件,且视野范围内不应有明显遮 挡物影响观景效果。观景点自身作为夜景观的重要组成内 容,可结合多种方式进行景观照明,重点表现观景点结构 与造型特点;立面亮度不应大于 20cd/㎡,重大节假日可 考虑变换光与彩色光,但需严格控制开灯时间,避免对周 边造成影响,应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与灯具,严格控制眩 光产生。
    第四节  功能照明指引
    第36条 道路照明光色分布
    规划区内道路照明的色温值应控制在 3500K~4500K 之 间。
    第37条 机动车道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使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者以及行人 在自然光照不足的情况下能辨认出道路上的各种情况;在 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照 明灯具和控制电器,创造舒适美观的照明环境。
    2、照明标准:将规划区内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按主干路 (快速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个等级。机动车交通道 路照明标准需满足《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SJG22)中的相关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 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3、快速路照明布局方案:参考机动车交通道路 I 级照明 标准,灯杆采用双侧对称布置,双臂灯杆,杆高约 12 米, 安装间距约 36 米。
    4、主干路照明布局方案:参考机动车交通道路 I 级照明 标准,灯杆采用双侧对称布置及中心对称布置,双臂灯杆, 杆高约 12 米,安装间距约 36 米。
    5、次干路照明布局方案:参考机动车交通道路 II 级照明 标准,灯杆采用双侧对称布置及中心对称布置,双臂灯杆, 杆高 10-12 米,安装间距约 30~36 米。
    6、支路照明布局方案:参考机动车交通道路 III 级照明标 准,灯杆采用双侧对称或单侧布置,单臂灯杆,杆高 8-10 米,安装间距 24~30 米。
    7、光源选择:主要对外联系道路及景观性道路,利用显 色性高的 LED 灯光在视轴外围形成清晰的视野界线;对 于一般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选用高效的大功率 LED 灯做功能照明。
    8、灯杆、灯具设置要求:灯杆宜简洁大方,根据道路宽 度分级选择统一的灯具尺寸及灯杆颜色,并宜与信号灯、 标志照明等进行一体化处理,以减少立杆,同时实现城市 功能照明在管理维护环节上的节约与环保。
    9、眩光控制:快速路与主干路应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 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10、树木遮挡问题解决方案:对新建道路建议与机动车道路灯同排种植的绿化树采用灌木树种,若选用乔木则考虑 退后 3.5 米种植。
    第38条 交会区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提高该区域的视觉敏锐度,为驾驶 者提供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诱导性,并提供不产生干扰眩 光的环境照明;不宜设置光色或场景频繁变化的动态照 明,避免设置红、绿、黄光源,以避免对交通信号灯造成 干扰,影响驾驶安全。
    2、照明标准:照明水平宜比交汇路段高出 50%~100%。 交会区照明标准需满足《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 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在交叉口中、出入口等 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3、光源选择:采用高色温、高显色性大功率 LED 灯,使 驾驶者在该区域能具有更高的视觉敏锐度。
    4、灯杆、灯具设置要求:面积较小的交会区,可考虑沿 用交汇道路照明布灯方式,适当缩小布灯间距保证获得较 好的照明质量;面积较大的道路交会区,可考虑采用中杆 照明方式;“T”形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大型全互通性 立体交叉口,可采用高杆照明,道路交叉口灯杆与信号灯、 标志一体化处理,以减少路口立杆;定向式立体交叉口, 可考虑采用与相连道路相同的方式进行照明。
    5、眩光控制:平面交叉路口必须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仰角小于 5 度,立体交叉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照明方 式,通过光源之间的不同高差来避免眩光,保障行驶安全。
    第39条 人行道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为行人提供安全和舒适的照明,应 满足步行安全、方位确定、面部识别、防止和抑制犯罪活 动等照明要求。
    2、照明标准:需满足《深圳市 LED 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中的相关规定。
    3、光源选择: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隔离带 的,可使用与非机动车道照明相同的光源颜色;机动车道 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无绿化隔离带的,人行道光源宜与邻近 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采用不同的光色,使驾驶员更容 易察觉不安全因素。
    4、灯杆、灯具设置要求:机动车道侧的人行道宽度大于 等于 5 米时,需单独设置人行道灯,灯具安装高度宜为 4 -6 米,对于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人行道灯具原则上安装高 度应统一,以达到美观协调、便于维护管理的目的;机动 车道侧的人行道宽度小于 5 米时,可不单独设置人行道 灯。
    5、眩光控制:对人行道的眩光限制不做具体要求,人行 道路根据环境景观需求,允许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6、对现状缺少照明的人行道路应进行补充照明改造。
    第40条 绿道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为行人提供安全和舒适的照明条件; 应满足行人在骑行运动过程中识别、判断周围人员、建 (构)筑物、危险障碍物等路面情况的照明要求。
    2、照明标准:在满足城市人行道照明标准的基础上,还 应考虑所在路径的骑行速度与生态环境要求以确定适度 提高照明标准或应用公共照明最低亮度(照度)值要求。
    3、光源选择:城市绿道的照明应选择 LED 等节能型光源。
    4、灯杆、灯具设置要求:灯具可选用统一的装饰性较强 的灯杆、灯具,并可采用多种照明灯具相结合的方式。
    5、在实施城市照明提升计划、将 LED 路灯照明替换传统 路灯照明的过程中,宜将主路车行道灯具容量减少所节省 出来的变电容量应用于就近新增或改造城市绿道照明回 路的供电。
    第41条 地下人行通道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满足步行安全、方位确定、面部识 别、防止和抑制犯罪活动,满足行人从亮环境到暗环境之 间往返的视觉适应需求,为行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照明环 境。
    2、照明标准:需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关于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要求。
    3、光源选择:选择高色温、高显色性的 LED 灯。
    4、灯具设置要求:布置形式可根据建筑形式采用中线布 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央及双侧对称布置方式吸顶安装, 人行地下通道的灯具应注意灯具的隐蔽性和维护适宜性。
    第42条 桥梁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使驾驶者、行人能清楚地分辩桥面 交通情况和交通标志,不得对行人视觉产生干扰,更不得 与交通标志灯的颜色混淆,桥梁照明应导向标志醒目,具 有良好的诱导性,照明除满足功能需求外,还应与被桥梁 周边环境及被照对象(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商业街、 广场公园、广告标志等)的艺术风格、文化内涵和特征协 调一致。
    2、光源选择:可结合桥梁结构特点选择 LED 灯、高压钠 灯或金卤灯等进行特殊设计。
    3、灯杆、灯具设置要求: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功能 照明灯杆、灯具型式应和与其相连接的道路保持协调统 一;较大桥梁可采用中杆或高杆照明;当桥面很窄(不超 过 2 车道时),且对照明要求不高或桥梁白天景观较为重 要时,可考虑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桥梁栏杆上,并在功能合 理的同时考虑灯具、灯杆及相关设备的美观和装饰性,既 满足功能需求又突出桥梁特色的效果。
    4、眩光控制:桥梁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为避免桥梁照明对与其相连接或相邻的道路上的驾驶者造成眩光影响, 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
第43条 交通枢纽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对交通枢纽广场及交通换乘枢纽提 供合理范围内的功能照明,起到良好的诱导作用,疏导城 市客流;提高环境的安全亮度,以便于迅速察觉不安全因 素。创造优美、舒适的视觉环境,美化城市环境,形成特 色照明区域。
    2、光源选择:宜采用高光效、高显色性的高压钠灯或金 卤灯、LED 灯,以获得更好的显色性与视觉敏锐度。
    3、灯杆、灯具设置要求:交通枢纽广场可采用高杆照明, 局部区域结合环境景观采用庭院或景观灯具照明;交通换 乘枢纽以内透照明为主,周边可适当设置庭院或景观照 明。
    第44条 停车场照明指引
    1、照明目的及要求:保护行人和驾驶者停车的安全,要 求有一定的均匀系数,保证司机或行人能容易发现目标。
    2、光源选择:以 LED 灯为主。
    3、灯杆、灯具设置要求:可根据不同的环境需求,采用 庭院灯、墙灯、高杆灯、路灯、地灯等。灯具形式一般宜 选用现代、简洁大方、富于特色的灯具外形设计,在满足 照明功能性的前提下,强调景观装饰效果,可与道路相同 或者风格相同。
    4、眩光控制:合理屏蔽直射、反射、透射光,提高能见 度,同时需要考虑停车场周边建筑物反射光,以及进出车 辆所造成的反射光。
    第45条 标识系统照明指引
    1、照明的目的和要求:设置在城市交通枢纽、对外交通
    重要出入口、重要交通交会区,起城市公共服务信息发布、 交通诱导的作用;照明要求保证可识别性,并具备良好的 诱导性;在气候恶劣的情况下,提供安全的诱导和警示作 用,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2、光源选择:对于需采用自发光方式照明的,一般应采 用 LED 光源并尽量利用太阳能供电;对夜景观区内的环 境标识、指引标识光源可采用 LED、金卤灯。
    3、灯具设置要求:交通道路标识照明应统一规范外形尺 度,设置位置视线通畅,易于识别和警示。夜景观区内的 环境标识、指引标识,应结合环境景观需求具体设计,形 式可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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