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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 路灯擅挂广告最高罚2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5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中国智慧照明网转载  浏览次数:1387
核心提示:2016年1月26日,《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3月18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2016年1月26日,《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3月18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立足我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对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和管理职责;(二)突出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制度;(三)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设施、管理和维护作了明确的规范;(四)明确了城市功能照明各类建设主体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五)强化了对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程序、方式以及临时保护措施、恢复方案的要求;(六)总结城市照明节能先进经验,建立城市照明节能制度。

据了解,我市城市功能照明线路总长度3091公里,路灯近21.2万盏。今年,我市计划完成华乐街、福源北街等30条无灯路街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彻底消灭主城区的无灯路。除了市内四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以外,市级财政今年将投资2000万元用于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记者徐阳

3月18日,在市政府解读《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市城建局相关负责人就记者关于《管理办法》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详细解读。

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挂广告最高罚2万

《管理办法》在功能照明的建设上有什么新的规定?能不能解决新的“无灯路”的问题?

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百分之百。这就是说,今后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其上的功能照明设施都应同时配套建设,这就避免了在城市道路上出现新的“无灯路”。

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企业、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从设计到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来实施。为了保证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近些年小区路灯问题反映较多,有的是没有路灯,有的是灯不亮,对于这些问题,新的《管理办法》有什么规定?

答:近些年市民反映小区内外路灯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建设问题,一个是维护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住宅小区照明设施的建设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这就要求开发商等建设主体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要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而且照明设施要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关于住宅小区路灯的维护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内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同时,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外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路灯设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七日为二十三时,十月八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二十二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开启、关闭时间。第三十一条规定: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开启和关闭;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开启和关闭;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经常看到,在路灯灯杆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物品,对于这类问题,《管理办法》是如何规范的?

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或者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应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申请;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从事钱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妨碍设施运行安全、影响市容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并应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原状。同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我们发现城区外围的一些道路上路灯的亮度比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路灯亮度低很多,这是为什么?

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城市照明设施满足国家相关节能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上述规定,就是要求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根据道路所在区域、功能、等级的不同进行建设和维护。中心城区的路灯比外围道路亮度高,正是按照这一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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