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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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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照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名名称为:Hebei  Society  of  LightingTrade。缩写为HSLT。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全省市、县(县级市)照明管理、维护、建设单位,生产厂家、商家和科研单位、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及部分外省市照明生产厂家驻省内办事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照明行业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照明建设和管理方针和政策;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在河北省建设厅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展繁荣照明事业,促进全省照明平衡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径街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照明建设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负责本行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论证,为照明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各种咨询服务;
(四)组织协调行业内部企事业间的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对行业有关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咨询。
(五)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包括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开展有关行业技术培训、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
(七)开展省内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工作,促进省内外同行业的沟通和发展;
(八)组织省内外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的合作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有关行业管理评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十)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要求是省内县级以上从事照明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及生产厂家、商家以及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个人会员为城市照明单位及生产厂家、商家、照明设施广告行业、夜景景观设计制作单位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单位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十二月六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马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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